青島銀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信用卡業務發展需要,為持卡人提供全面優質的信用支付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以下簡稱“章程”)。
第二條 青島銀行信用卡(下稱“信用卡”)是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發卡機構”)向社會公開發行的、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可在中國境內或境外使用的、以人民幣結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條 信用卡按照發卡對象分類,為個人卡;按照信用等級分類,為金卡;按照信息載體分類,為磁條芯片(IC)復合卡;按照幣種分類,為人民幣單幣信用卡。信用卡使用中國銀聯標志。
第四條 發卡機構、持卡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均須遵守本章程。
第五條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詞遵從如下定義:
“申請人”指向發卡機構申請信用卡的申請者本人,如無特殊說明,包括主卡申請人和附屬卡申請人。
“持卡人”指向發卡機構申請個人卡并獲得卡片核發的申請人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屬卡持卡人。
“信用額度”指發卡機構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等為其名下某一賬戶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內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額,包括固定額度、臨時額度和專用額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實際用卡消費、存取現、轉賬或者其他交易與相關機構實際生成交易的日期。
“銀行記賬日”指發卡機構在持卡人發生交易后將交易款項記入其信用卡賬戶,或根據規定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違約金、年費、手續費和追償費用,下同)、利息等記入其信用卡賬戶的日期。
“賬單日”指發卡機構每月對持卡人的累計未還消費交易本金、取現交易本金、費用等進行匯總,結計利息,并計算出持卡人應還款額的日期。
“到期還款日”指發卡機構規定的持卡人應該償還其全部應還款額或最低還款額的最后日期。
“實際還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現、轉賬等方式實際向發卡機構償還其欠款的日期,以發卡機構收到客戶還款資金的實際日期為準。
“全部應還款額”指截至當前賬單日,持卡人累計已記賬但未償還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費用等的總和。
“最低還款額”指發卡機構規定的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含)前應該償還的最低金額,包括上期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100%,年費的100%,交易服務費的100%,其他服務費的100%,當期分期本金入賬部分的100%,利息的10%,消費本金的10%,取現本金的100%。(如有特殊情況,以發卡機構和持卡人另行約定為準。)
“免息還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含)之前償還全部應還款額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現金交易自銀行記賬日至到期還款日(含)之間的時間段。
“違約金”指當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含)前還款金額不足最低還款額或存在協議約定的其他違約情形時,按規定應向發卡機構支付的費用。
第二章 信用卡的功能及使用范圍
第六條 信用卡具有透支消費、預借現金、還款和轉賬結算等基本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卡的不同種類享有相應的增值服務。
第七條 持卡人可在全球中國銀聯及發卡機構指定的特約商戶購物消費,并可在貼有中國銀聯標識的ATM、中國銀聯及發卡機構指定的自助渠道及取現網點提取現金。
第三章 信用卡的申領條件及申領手續
第八條 凡18周歲(含)到65周歲(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合法、穩定收入來源及償付能力,且資信良好的中國境內公民,均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發卡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向發卡機構申請辦理。個人卡主卡持卡人可為其他年滿16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申領附屬卡。附屬卡申請材料必須由主卡持卡人以親自簽名、客戶服務電話錄音、電子簽名或持卡人和發卡機構雙方均認可的方式確認。主卡持卡人可隨時申請注銷附屬卡。
附屬卡持卡人與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賬戶信用額度。主卡持卡人可申請調整附屬卡的額度、停止或取消附屬卡的使用。附屬卡所有交易款項及相應的利息、費用等均記入主卡賬戶,主卡持卡人對主卡及附屬卡項下發生的債務承擔全部清償責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附屬卡持卡人與主卡持卡人對主卡及附屬卡項下發生的債務互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信用卡時,應按發卡機構的規定,正確、完整、真實地填寫申請表,提交發卡機構要求的證明文件等資料,并充分了解且清楚知曉出租、出借、出售、購買信用卡賬戶的相關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并承諾依法依規開立和使用信用卡賬戶。為審核申請人的信用卡申請或進行后續風險管理、異議核查、客戶服務經營等目的,申請人同意并授權發卡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依法設立的征信機構及其他相關合法機構查詢、使用及提供其資產、個人信用信息等情況,并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和業務需要保留和使用相關資料。申請人同意并授權發卡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其個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發卡機構依法對采集、處理、傳遞及使用的申請人的個人信息承擔保密責任。申請人在申請表上簽字確認或在網上點擊確認提交申請要求,即視為申請人已知悉并理解本章程與《青島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以下簡稱“領用合約”)等申請材料的全部內容,并同意接受其約束。申請人自愿同意發卡機構出于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目的視情況向發卡機構關聯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青島銀行境內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與發卡機構有直接合作關系的服務機構、代理人、外包作業機構、聯名卡合作方、相關資信機構以及其他發卡機構認為必要的與其有直接合作關系的業務合作機構披露申請人資料。發卡機構承諾將要求接收發卡機構披露資料的合作機構對申請人資料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條 發卡機構保留根據申請人的資信情況決定是否給予發卡、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方式的權利。若決定發卡,發卡機構將根據申請人資信評估情況確定領卡方式及核發信用卡種類、核定授予申請人的信用額度、賬戶透支利率和最低還款比例等。若不予發卡,相關申請資料無須退回。
第十一條 持卡人領取信用卡后,應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簽名欄內簽上與申請表相同的簽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時使用相同的簽名,否則,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二條 發卡機構向持卡人提供指定渠道設置查詢密碼和交易密碼(如全國客服熱線電話4006696588)。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碼,應按本行指定的方式申請更換密碼。對于主卡持卡人及其附屬卡持卡人密碼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主卡持卡人及其附屬卡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四章 信用卡的賬戶及交易管理
第十三條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讓、出租或轉借,否則,因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四條 發卡機構保留核定或隨時調整持卡人名下信用卡固定信用額度、給予或取消持卡人額外臨時信用額度的權利。發卡機構有權評估并根據持卡人的資信狀況、授信額度使用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還款逾期次數、逾期金額和時間、還款方式等)以及風險信息等決定調整持卡人的信用額度,并以電話、短信或其他等任何一種方式通知持卡人,該調整一經發卡機構作出即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主卡和附屬卡持卡人將共同享受該信用額度。
持卡人個人名下的多個信用卡賬戶授信額度、分期付款匯總授信額度、附屬卡授信額度、現金提取授信額度等受發卡機構對持卡人設定的總授信額度上限控管。
第十五條 持卡人若選擇以自動轉賬方式還款,發卡機構有權直接從持卡人提供的賬戶中扣款,轉入其信用卡賬戶,用于償還持卡人的欠款。
第十六條 信用卡有效期內,持卡人申請注銷信用卡,須通知發卡機構,并及時償還信用卡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發卡機構有權在具備合理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舞弊、欺詐或非真實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洗錢、出賣銀行卡等行為;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終止、過期并不被續期等原因變為不正常狀態;持卡人未依約還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違反了本章程、《青島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或發卡機構的相關規定等)并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注銷上述持卡人信用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發生的債務不因信用卡被注銷而消滅,被注銷信用卡的持卡人須按照發卡機構要求清償被注銷信用卡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
第十七條 持卡人在境內外帶有中國銀聯受理標識的特約商戶或發卡機構指定的特約商戶消費,或在帶有銀聯受理標識的自助機具、在發卡機構指定網點或自助機具存取現金、轉賬,均記入人民幣賬戶。
第十八條 卡片賬戶的資金以其個人持有的人民幣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屬于個人的合法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合法收入轉賬存入。
第十九條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費時,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除司法機關另有認定外,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使用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的各類結算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凡未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則記載有持卡人簽名的交易憑證及發卡機構與持卡人約定的其他證明文件,或經確認證明持卡人本人消費的其他依據,均視為該項交易完成的有效憑證,但持卡人與發卡機構另有約定的除外。持卡人通過人工電話辦理的業務,不需要持卡人提供電話銀行密碼的,以發卡機構的語音記錄為持卡人辦理業務的有效憑據,需要持卡人提供電話銀行密碼的,以輸入電話銀行密碼為持卡人辦理業務的有效憑據;通過電話銀行自動語音系統辦理的業務,以輸入電話銀行密碼為持卡人辦理業務的有效憑據。持卡人應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碼,遺失或遺忘密碼,可向本行申請重置密碼。因密碼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二十條 持卡人在公共場所、自助終端等環境使用信用卡時應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持卡人應在安全的技術和商戶環境下在互聯網(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則持卡人須對由此導致的風險和損失自行承擔責任。發卡機構保留拒絕處理或支付懷疑涉及非法賭博等根據適用法律可能為不合法的互聯網交易的權利,因可能涉及非法互聯網交易所導致的風險和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信用卡損壞時,持卡人應按發卡機構規定的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辦理換卡手續。
第二十二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若發生本信用卡遺失、被竊、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持卡人應立即通過發卡機構認可的渠道(如全國客戶服務熱線4006696588語音或人工掛失等)向發卡機構申請掛失,掛失經本行確認后生效。除非司法機關另有認定,在掛失生效前,因之所發生的損失均由持卡人承擔。掛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擔掛失卡因偽冒、盜用所產生的損失,但仍應配合發卡機構調查情況。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持卡人承擔所有損失,發卡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一)司法機關依法扣劃卡內資金,(二)持卡人有與他人合謀、惡意串通或有其他任何違法、不誠實等行為,或者不配合發卡機構調查情況的。掛失生效后持卡人可申請補發新卡,最終結果以發卡機構審批結果為準。
第五章 計息、還款和收費辦法
第二十三條 發卡機構對持卡人信用卡賬戶內的存款資金不計付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條 持卡人可按照發卡機構規定的最低還款額還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前(含)全額還款的,全部未還款項均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發卡機構對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條件的交易款項從發卡機構記賬日開始計算利息,日利率為萬分之五,按月計收復利,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此項利率的規定調整而調整。
第二十五條 持卡人未在到期還款日前清還最低還款額時,除按上述第二十四條計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還按最低還款額未償還部分的5%計收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持卡人持信用卡進行消費交易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從發卡機構記賬日至發卡機構規定的到期還款日(含)間為免息還款期。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所使用全部款項即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無須支付消費交易的利息。發卡機構免息還款期的最長期限為52個自然日,發卡機構與持卡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但免息還款期最長不超過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最長免息還款期限。
第二十七條 持卡人持信用卡進行現金提取、現金轉賬或向本人在非銀行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進行現金充值預借現金交易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由預借現金交易發生日起按第二十四條計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至清償日止,并按發卡機構信用卡收費標準收取預借現金手續費。
第二十八條 發卡機構對持卡人的實際還款金額,按照已出賬單、未出賬單的順序償還;逾期1~90個自然日(含)的,按照先應收利息或各項費用、后本金的順序進行沖還;逾期91個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應收利息或各項費用的順序進行沖還。
第二十九條 持卡人應在發卡機構核定的額度內用卡,一旦超出發卡機構核定的額度用卡時,如滿足相關監管要求,仍需按上述第二十四條計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
第三十條 發卡機構核準發給申請人信用卡后,按發卡機構規定的標準向持卡人收取年費。有效期限到期而不愿意更換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可在清償信用卡賬戶所有欠款后,及時通過發卡機構提供的客戶服務熱線通知發卡機構并向發卡機構提出辦理銷戶申請,已繳納的年費作為違約金由發卡機構收取并不予退還;如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發卡機構損失的,發卡機構有權追索差額部分。辦理正式銷戶手續后,發卡機構繼續保留對持卡人銷戶之前及之后發生的信用卡賬款的追索權并受理客戶還款。
第三十一條 持卡人掛失卡片、支取現金等需支付一定費用。詳細收費項目及標準根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青島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約定執行。
第六章 發卡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發卡機構的權利
(一)有權審查申請人和持卡人的資信狀況,有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之規定或申請人授權向任何有關方面的單位和個人核實和調查了解申請人和持卡人資信、財產及相關情況,有權索取、留存和使用其個人資料,并有權決定是否向申請人發卡,發卡機構有權評估并根據持卡人的資信狀況及授信額度的使用情況隨時調整持卡人的信用額度,或要求持卡人按照規定提供擔保。發卡機構有權處理、轉讓發卡機構擁有的債權,無須征得持卡人同意。
無論是否予以發卡,申請表及相關申請資料均不予退還,發卡機構承諾妥善保管有關資料,并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持卡人超過到期還款日未歸還欠款時,發卡機構有權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通過信函、短信、電子郵件、電話、上門、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經催收仍未清償欠款,發卡機構有權選擇采取或同時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該信用卡使用;停止持卡人在發卡機構名下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質權;向擔保人追索;從持卡人在發卡機構開立的任何賬戶中直接扣收等。
(三)對于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青島銀行信用卡章程》、《青島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等規定、約定的持卡人,發卡機構有權取消其持卡人資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使用權限。
(四)對由于持卡人違反章程有關條款給發卡機構造成損失的,發卡機構有權申請法律保護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五)發卡機構保留收回信用卡卡片、中止或停止卡片使用或不予發卡的權利,并可授權所屬機構和特約商戶收回信用卡;發卡機構發出通知后無論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曉,發卡機構有權在通知有效期滿后因發卡機構認為正當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詐或非真實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以積分套利為主要目的的行為;持卡人在積分累積或兌換中存在任何虛假交易、舞弊、欺詐或其他不誠信行為的;持卡人存在出賣信用卡等行為時;持卡人涉嫌洗錢、恐怖融資、擴散融資或涉及違反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或國家發布的可適用的制裁項目時;持卡人在發卡機構開立的賬戶交易異常,且發卡機構無法評估持卡人涉稅、制裁等洗錢風險或經評估超過發卡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時;持卡人存在將信用卡用于生產經營、投資等非消費領域或涉嫌違反國家外匯管理相關規定等情形時;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經發卡機構授權的渠道申請信用卡等行為時;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終止、過期并不被續期等原因變為不正常狀態;持卡人未依約還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章程、《青島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或發卡機構的相關規定等)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權利或調降持卡人的信用額度,亦可因發卡機構認為的正當理由中止或終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權利,或將該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單;發卡機構保留追回全部欠款(包括應催收或追索產生的訴訟費、保全費、訴訟保全保險費、律師費、差旅費等費用)的權利。在進行催收或追索債務等工作時,持卡人授權發卡機構將有關數據提供給有關的單位和人員。
(六)對因供電、通訊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發卡機構有義務視情況協助持卡人解決問題或提供必要的幫助,但對因此而可能給持卡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七)發卡機構為持卡人的交易累計積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費增值服務的,發卡機構保持變更積分累計規則、增值服務種類及內容或清理積分、終止有關增值服務的權利;發卡機構行使此項權利時應通過發卡機構官方網站(www.desslaco.com)或短信等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
(八)發卡機構有權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制定收費價目名錄,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規定及發卡機構對外公布的收費標準支付相關費用,相關費用和利息計入信用卡賬戶。具體收費項目見發卡機構官網(www.desslaco.com)公示的收費標準。若持卡人未依約支付費用,發卡機構有權中止提供相應服務,并對持卡人應付未付的費用進行追索。收費價目名錄如有變動,以發卡機構最新公告為準。
(九)本章程及《領用合約》中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 發卡機構的義務
(一)向申請人提供有關信用卡的使用說明材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領用合約、使用說明、收費標準和計息方法等。
(二)按約定通過有關服務渠道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務,按雙方約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賬單服務;但若當月賬單沒有任何交易且賬戶沒有任何未償還余額或發卡機構與持卡人另有約定時,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對賬單。
(三)向持卡人提供咨詢、查詢、掛失、投訴等服務;對持卡人關于賬務的查詢給予答復。
(四)對持卡人的資信數據負有保密責任。但法律法規及金融監管機關另有規定(包括但不限于協助國家強制機關進行司法執行或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征信機構履行會員義務)、或經持卡人授權、或發卡機構在進行催收和追索債務等特殊情況時除外。
(五)對持卡人的還款處理將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執行,一經發現持卡人的違規行為將按相關規定上報相關機構。
第七章 持卡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屬卡持卡人)的權利
(一)持卡人享有發卡機構對信用卡所承諾的各項服務,有權監督發卡機構服務質量,并對與承諾不符的服務進行投訴。
(二)持卡人有權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適用利率及有關的計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權向發卡機構免費獲取賬單周期內電子對賬單。
(四)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權向發卡機構索取對賬單,或通過發卡機構提供的客戶服務電話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賬務變動情況;對賬務變動情況有疑義的,有權向發卡機構提出查詢或更正要求,必要時還可申請調閱簽購單的服務(該調閱申請應在法律法規規定及支付清算組織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如調閱簽購單后查明交易確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持卡人須按發卡機構的規定支付簽購單調閱手續費。
(五)發卡機構因持卡人交易及還款記錄良好而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調高信用額度,有權要求發卡機構恢復其原有信用額度。但持卡人對已發生的有效交易款項及相應的利息、費用等負有清償責任。
(六)持卡人不再承擔掛失生效后相應賬戶因偽冒、盜用所產生的經濟損失,但司法機關等依法扣劃卡內資金、持卡人有與他人合謀、惡意串通或有其他違法、不誠實等行為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屬卡持卡人)的義務
(一)主卡持卡人應承擔其信用卡項下包括主卡及附屬卡發生的全部債務責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附屬卡持卡人就此向發卡機構承擔連帶責任,主卡及附屬卡卡號的變更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改變債務責任的承擔。
(二)申請人應向發卡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的資料。
(三)持卡人如住址、工作單位、通訊地址、電話、電子郵箱、身份證件信息、機構名稱等發生變更,應及時與發卡機構聯系辦理資料變更手續,否則,因此導致的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四)持卡人應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及卡號、有效期、卡片背面簽名欄數字信息等卡片信息、密碼和短信驗證碼等信息。若因信用卡、相關卡片信息、密碼或短信驗證碼等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五)持卡人應按本章程及領用合約的規定按時償還透支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如有)、年費、手續費等款項;不得以與商戶糾紛或與其他第三方的糾紛等為由拒絕支付所欠發卡機構款項。如遇信用卡的單據有誤或內容不全,但經確認交易確實存在,持卡人應按實際欠款金額支付款項及相關費用。
(六)持卡人用卡后應妥善保管交易憑證,以防卡片資料被他人盜取。持卡人應注意查收對賬單,如未按時收到對賬單,應主動通過發卡機構手機銀行、全國客服熱線電話4006696588查詢,持卡人有權在到期還款日前向發卡機構就對賬單交易提出異議,若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異議,視同其已認可全部交易并愿意償還賬單所示欠款。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對賬單為由拒絕向發卡機構支付欠款(包括相應的違約金、費用、利息等)。
(七)發卡機構根據有權機關的凍結指令凍結持卡人信用卡賬戶的后果由持卡人承擔,如賬戶凍結期間因非發卡機構的原因導致仍有交易發生的,持卡人對相應欠款仍負有清償責任。
(八)持卡人應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一旦卡片丟失應及時通過發卡機構客戶服務熱線辦理掛失;信用卡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售、出租、轉讓、轉借或以其他方式將信用卡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九)遵守本章程(包括其任何修改和變更)和領用合約的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信用卡領用合約執行,如發卡機構與持卡人另有約定的,遵從雙方約定。持卡人用卡交易過程中涉及境外機構的,有關爭議處理按照中國銀聯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發卡機構制定,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八條 發卡機構保留根據國家法律和規定修改本章程的權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調整,發卡機構報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并按規定提前在發卡機構官網(www.desslaco.com)公告后,自公告中載明的生效日期開始施行。持卡人有權在發卡機構公告期間選擇是否繼續使用信用卡及相關服務,如持卡人不愿接受發卡機構公告內容的,可在公告施行前申請終止相關服務或選擇發卡機構提供的其他服務,否則視為持卡人同意相關修改或調整,變更后的內容對持卡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持卡人既不執行公告內容,又不申請終止或更換為發卡機構其他服務的,發卡機構有權選擇終止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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